色情還是藝術?
最近,一名澳大利亞著名攝影師的作品展在澳洲引起軒然大波,攝影展不僅未能按時開幕,其中一些作品還被警察抄走,同時關於攝影師將遭起訴,面臨被判刑的種種說法也不絕於耳。
之所以會這樣,關鍵在於攝影展中有一些未成年人的裸體照片。
引起爭議的攝影師名叫橫森(Bill Henson),在澳大利亞相當有名,從事攝影這一行已二十多年。他最近的一次攝影展本來預定在5月22號晚上開幕。
5月22號一早,《悉尼晨鋒報》就刊登了一篇評論文章,強烈抨擊他採用十二、三歲的兒童做攝影模特,而且是裸體模特。這時候他的一些作品已被放到將舉辦攝影展的藝術館的網站上,有人把網站的鏈接發給澳洲一家大電台,2GB電台的主持人,主持人又把它轉發給一個朋友——他本來想請這個朋友到電台做嘉賓,來評論一下這個攝影展。
結果這名朋友剛好在給警察局做媒體顧問,所以他就把收到的網站鏈接轉發給警察局的打擊性犯罪小組。兩小時後,攝影展即將開幕之前,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警察衝到攝影展現場,沒收了十二幅參展照片,以及二十幅已被藝術館收藏老照片。攝影展不但沒有開成,藝術館還不得不立即把已經放到網上的照片拿下來。
這件事情經由媒體曝光後,一下子特別轟動,引來一篇又一篇的報導和議論。
同時,警方的行動還向全澳蔓延,堪培拉、墨爾本、悉尼,和一個名叫紐卡素 (Newcastle)的小鎮的其它幾個收藏橫森作品的藝術館統統被警察光顧、搜查,有的沒被搜到的藝術館則悄悄的自動把橫森拍的照片拿下來。
後來連總理陸克文和紐省省長伊曼都出來發表了意見,異口同聲的說,橫森的作品令人極度「噁心」。
在澳洲,關於兒童色情的問題有相當嚴格的法律。按紐省法律的相關條款,製造和傳播兒童色情製品最高會面臨十年監禁,保存兒童色情材料則最高面臨五年監禁;另外還有條款規定,發表下流的(indecent)文章或物品,最高會面臨十二個月的監禁。
問題是,橫森的攝影作品究竟是藝術還是色情?是不是只要沒穿衣服就算色情?關於這個問題上,媒體上的爭論相當激烈。支持橫森的人說,藝術家有創作的自由,裸體不等於色情;反對的人則說,色情就是色情,不見得打著藝術的幌子就可以變得高尚,利用兒童的身體來賺錢就更加卑劣。作為成人,我們有保護兒童不受侵犯的義務。總理陸克文也說,還是讓孩子們保持孩子的本份吧。
坦率的講,橫森的攝影作品從技術上講,確實達到了非常高的水準。不過筆者不太喜歡他的格調和表現手法——黑暗、怪誕、沉悶、壓抑、迷亂。當然,目前所涉及的問題,已不是技術或藝術品味,而是法律和社會的道德取向了——紐省警方很快將相關資料提交紐省公訴總長辦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以便後者考慮是否起訴橫森,以及展出兒童裸體照片的藝術館;如果要起訴,又以什麼名義起訴,等等。
在媒體上關於橫森的口水仗打了兩個多星期之後,警方最終決定放棄起訴,並把沒收的照片歸還給橫森,原因是覺得起訴之後,沒有必勝的把握。
雖然這樣,原準備展出照片的藝術館還是鬧了個灰頭土臉,也不敢再照原樣大張旗鼓的開展了,攝影展不再對公眾開放,想看的人得事先單獨預約。
同時,兒童權益保護人士誓言這件事還沒完,還要將與橫森的「戰鬥」進行到底。總理陸克文也再次強調,他決不改變他對橫森的看法和評論。
從這件事情看,西方社會的所謂性開放還是有限度的,個人自由亦不能超越一定的社會規範,否則就面臨著坐牢的可能性——哪怕你是一個世界級的著名藝術家。
200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