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訴江(19) 第二章 悲壯的努力 艱難的歷程 擒賊擒首
自此,法輪功的反迫害抗爭逐漸進入了另一個層面和層次:繼續堅持非暴力,但同時也開始要求法律能夠懲治凶手,以達到制止虐殺的目的。
不過,上述訴訟案不論是在海外民眾中引起的反響并不是很大,而中國的民眾則根本就不知曉有訴案的發生。除了當事的雙方之外,這些控告案在社會上似乎并沒有引起太大的轟動。除了六四以后曾有過一次對李鵬不了了之的訴訟案外,在中共多年的歷史上,還沒有哪個高官在海外被平民告倒的先例。
但是,法輪功學員好象自此已經下定了決心,定要將法律訴訟進行下去。
終于,到2002年10月,「風風光光」來到美國進行「畢業旅行」的鎮壓法輪功的最直接責任人江澤民當頭便吃了兩起官司!
海外各大媒體立即報導了這條特大新聞;相比之下,江到布什的克勞福布什農場作客的「重要新聞」卻被西方媒體當作了小消息來處理。
中國國內的媒體照舊封殺了与此有關的一切消息。据美聯社2002年10月24日的報導,中國外交部的一名發言人還試圖否認美國訴訟案的存在,說法輪功在說謊。當記者追問否認的實質時,發言人才退縮了;當記者詳細敘述了在芝加哥提起訴訟并送達了司法文書后,發言人說記者的「理解是對的」。
法律界人士對這一案件反應非常謹慎,因為雖然美國實行的是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分立的國家體系;但是,控告國家元首是一個很复雜的問題,其間存在多种困難因素,政府有可能進行干預,當法庭不愿意卷入政府的外交政策時,也可能會考慮政府的意見。
控告江澤民主席迫害法輪功人士,其主要根据是1789年美國的外國人侵權行為法(Alien Tort Statute),其中規定,聯邦地方法院對外國人違反國際法(Law of Nations通常也說為International Law)或美國所締結的條約有初步管轄權。
這個法條多年未曾适用過,但在1980年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菲拉第加控比(V.Pena-lrala)(630F.2d876)一案中适用,該案原告是二名巴拉圭人,父親与女儿控告前巴拉圭總檢察長,促使其子(即女儿之兄)因受刑致死。理由是當時國際法已禁止刑求,根据是197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禁止刑求,在1984年12月10日聯大又通過禁止酷刑和其它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公約。
上訴法院重審判決被告應付原告之女每人五百万美元。但在判決前,被告違反美國移民法,已由移民局將其驅逐出境。
上述案件之后,美國會又在1992年通過酷刑被害人保護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加強對聯合國條約的執行。
在1989年5月20日中共前總理李鵬曾發布戒嚴令,導致軍隊鎮壓學生的天安門屠殺事件,而后李鵬來美,逃亡到美的天安門事件受害學生們向紐約聯邦地方法院提出控訴,但是因李鵬有美方人員保護,未能將控案副本及傳票交給李鵬,所以控案無效。目前中共与美國均是「禁止酷刑和其它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公約或處罰公約」的條約國。但是外國元首有豁免權,所以江澤民可以請美國律師出庭說明此點,而美國國務院也會以法院的顧問(amicus curiae)身分提出意見,請求將此案撤銷。
但江任滿以后,對其任內所行之事還有沒有豁免權,恐怕又要再進行訴訟,因法輪功信眾遍布世界各地,隨時可能再對江澤民興訟。
在上述芝加哥訴訟案的30天回應期限到期時,江澤民并未對此案做出回應。
也許這种說法應該調整為并未對此案做出法律上的回應;因為訴江一案事實上在中共高層引起了巨大的震動,而另一個反應就是江回國以后開始更瘋狂地迫害參与或欲參与控告他的人。
据大紀元2003年4月13日華府報道,控告江澤民一案給中南海帶來巨大震動。中國政府運用外交途徑向美國和其它國家透露「江澤民愿意付一切代价阻止此案成立」,中共要求美國動用「元首豁免」條款,中止此案。一些美國政府机构官員透露,中國外交官員轉達表達北京對江在美國被控案的意見時「非常緊張」,生怕出錯,不敢口頭用自己的語言講話,而是掏出公文逐字逐句地念出北京的「態度」。一位中國大使館的官員私下透露,國際有關控告江澤民的報道和法庭開庭的資料,大使館被要求「立即」報送北京,中共政治局常委們需要馬上「閱讀」。
*美國的態度
美國華府官員亦透露,自江澤民訪問美國在芝加哥首次接到被控告的訴狀以來,中國政府各种外交、軍事、貿易等代表團頻繁地与美國官方接触,要求以「元首豁免」條款中止訴訟,并威脅如果美國受理此案,中國代表團將不和美國進行會談,中國官員今后將拒收美國官員信函,不与美國在外交上配合,等等。中國外交官通過給美國官員寫信和打電話的方式,要求美國政府采取行動,以達到撤銷江被控案的目的。
總之,中國方面向美國政府很明确地傳達了這樣的信息:江澤民不惜動用手中所有本來屬于國家公器的外交、軍事、國家資源等籌碼,通過外交途徑阻止對他私人的訴案。
受到壓力的美國司法部向法庭遞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法律理由書,要求法庭拒絕受理對江澤民和610辦公室的訴訟案。
在得知司法部遞交了要求撤銷訴訟的信件之后的短短三、四天內,就有38位美國聯邦眾議員也聯名致信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建議繼續進行審理。在議員們的信中,司法部的理由被逐條反駁。限于篇幅,我們在這里摘錄如下(有關詳細陳述,請參見附件):
本「法庭之友」擔心,政府行政部門在上述案件中以美國國家合法利益為名已走得太遠,結果反而是損害了上述各項法律條文,并且實際上扮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辯護者的角色。涉及到外國利益的問題必須根据訴訟當事人的辯詞由法庭裁決,而不是通過美國政府的中介行為來解決。《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作為對高層官員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据,已經為美國國會所認可,盡管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誘發政治風險。此外,「法庭之友」認為按照法庭命令使用美國政府官員協助送達法律文件不能因為外交政策方面的考慮而完全摒棄。最后,本「法庭之友」認為,在某國家元首已經不再是國家元首,并且他是來自于一個非民主體制的國家的情況下,其元首豁免權問題是法庭應該慎重考慮的新問題。
………
基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們作為美國國會議員對此案有著重大和持久的關注。首先,如本案所提出的人權問題,包括本案所提出的人權問題,一直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主要方面,而且美國國會還多方面參与這些事物。美國國會不僅通過了《酷刑受害者保護法》以保護世界各國人民人權不受侵害,而且在這個法案的立法歷史中,國會還進一步對法庭准予《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在國內外給予類似人權保護的各种方法表示了支持。美國國會還發布命令确保美國所提供的海外援助不得給予那些大規模持續侵犯世界公認的人權的政府。由于美國一直關注其它國家的人權侵害問題,并且這也一直是美國外交政策的重要方面,所以美國國務院編纂國家人權狀況報告提交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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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的這個案件中,美國政府就送達法律文件的問題提出了諸多爭議。這其中的一些理由看起來并不代表美國的利益,相反是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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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中國政府的性質和被告江澤民成為國家領導人的方式,這种干預訴訟、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方法是非常令人不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說是一個民主國家,被告江氏不是通過任何民主方式的選舉成為領導人的。相反,他是通過對1989年民主運動的強硬鎮壓路線而上台的。在他統治期間,美國國務院稱其為「獨裁統治」,大赦國際、人權觀察等知名机构,甚至美國國務院自己的國家人權報告中都記載了被告江澤民政府對其自己的人民采取的系統殘暴的人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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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作為對高層官員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据,已經為美國國會所認可……甚至美國國務院在過去都已表明按照《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維護人權慣例同美國外交政策并不矛盾。在為美國作為「法庭之友」准備的備忘錄中(19 L.L.M.585 (May1980)),國務院确認當國際社會對一個人權問題達成共識時,「司法執行基本不會削弱我們的外交政策」(I dat 604)。盡管承認這樣的案例可能會牽連外交政策,該陳述最后做出這樣的結論:「保護基本人權不僅僅是政府政治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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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美國法庭命令的基礎上,不應該由于顧慮外交政策而專門排除美國官員遵照法庭命令協助送達法律文件的做法。……特別應考慮向中國解釋人權問題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而且這個法律訴訟案不是要使中國難堪,而是要勸說被告結束在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并尊重所有中國人民的權利。事實上,美國國務院應支持這個訴訟案,因為它同國務院設立年度世界各國人權報告的目的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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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庭應仔細考慮有關一個來自非民主體制國家的元首在卸任后的國家元首豁免權所帶來的新的問題。……現在情況已經不一樣了。江澤民已不再是國家元首,而且法庭不需要接受對一個踐踏國際公認的人權的非民主政體前元首進行元首豁免的建議。……事實上,國際法明确的表明犯有大規模人權罪行的人,即使罪行發生在當事人任職國家元首期間,可能受到起訴,例如,防止和懲罰种族滅絕罪行條例(指出犯有种族滅絕罪的人,無論他是國家領導人、公共官員或個人都要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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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為上述原因,我們恭敬地建議法庭不要在此刻取消對此案的審理,而是在法庭上根据案情內容的是非判曲直判斷此案。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