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的離婚及孩子「共同撫養」問題

澳洲的離婚及孩子「共同撫養」問題

在現代社會裏,離婚已成很普遍的現象,澳洲也不例外;而在離婚當中受傷害最深的,往往是無辜的孩子。

從歷史數據看,澳大利亞的離婚率在上世紀六十年代以後進入了一個快速增長期,從每年不到一萬起上升到七十年代末的每年六萬起以上,之後有所回落。在2001年達到一個次高峰之後,又開始逐年下降到2007年的47,963起。

以絕對人口計算,相當於每一萬人中,有二十三起離婚案件發生,也即0.23%的水平。

這個數字看似很小,但是,如果以每年約十萬起的登記結婚的數字為基數,則相當於每兩對結婚的人當中,就有一對最終會走向離婚。從這個意義上講,離婚的比例還是非常驚人的。

中國人常講:「清官難斷家務事。」可是,在牽涉到離婚、以及離婚之後的孩子撫養問題時,法律還是不得不介入進來,因為已走到離婚這一步的夫婦,往往已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只好讓法院做判決。傳統上,離婚之後,孩子往往歸母親撫養。可是這樣又帶來一個問題,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身邊缺乏男性成人,因此會有心理上的負面影響。

基於這個原因,上屆澳洲政府在2006年對《家庭法案》(Family Law Act)做了較大的修訂,更多的強調離婚後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責任,比如說,孩子一半的時間跟母親過,另一半的時間跟父親過,而不是像傳統上那樣,父親只出撫養費,或只在週末把孩子接過來呆上一天半天的。

不久前,澳洲國立大學的兩名教授Bruce Smyth和Bryan Rodgers公佈了一份對五千個離婚家庭的調查報告。報告的結論是,總的來講,離婚後的「共同撫養」制,並沒有使孩子的日子更加好過,或更加難過。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是否由父母雙方一人承擔一半的撫養義務,而在於父母雙方是否繼續爭吵不休,是否能以合作的態度,理性的討論孩子的撫養問題。

另有一些研究人員發現,「共同撫養」實際上也存在很多問題。比如,這些孩子可能被規定一週之內有三天時間跟父親過,另外的時間跟母親過。那麼他們可能在很多年之中,每週都要收拾好幾次行李,在父親和母親的住處之間搬來搬去。而父母離婚後各自可能有不同的生活節奏和生活習慣,孩子們不得不不斷的去適應不同的環境,同時還要小心翼翼的看父母雙方的臉色。長期下來,心理壓力非常大,有的孩子得了憂鬱症。

其實感到壓力大的不光有孩子,甚至還有法官。在布里斯本的家庭法庭做了五年法官的Tim Carmody最近就因為受不了這種壓力而辭職了。他說,因為孩子的撫養問題鬧到法庭來的夫婦,往往都是互相之間非常敵對的。他不得不在吵得不可開交的夫婦和孩子之間做出平衡和判決。五年下來,他覺得心理承受也到了極限,再也做不下去了。

研究人員還表示,現在法庭、律師及社區領袖們,常常會把「共同撫養」簡單的理解為在時間和經濟上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而不是在有關孩子的重大問題的決定上,來進行協商解決。

總而言之,不管法律制定的再詳細,也還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在我看來,出現這種局面也不奇怪。婚姻本來是一個終身的承諾,家庭本來應該是社會中最基本、最穩定的單位。在人一味的強調個性解放和所謂感情不合的時候,看起來似乎是通過離婚得到了自由,事實上失去的卻是一種穩定感,一種天長地久的踏實和溫馨,一份美好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可以信任和交託終身的人。

而試圖以法律來解決人在道德下滑之後所產生的種種社會問題,也只能是「按下葫蘆卻冒起了瓢」,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其實法輪功的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早就說過:「人類的社會問題太多啦,唯一的出路就是正人心。」只可惜,這條「大道至簡至易」的道理,還沒有被更多的人所認知、接受,所以很多時候人們就只能是在問題之中去解決問題。舊的問題沒解決,新的問題又來了,永遠也找不到出路,同時不得不承受人類道德下滑後,所產生的種種惡果。能夠置身事外的,可說是少之又少了。

20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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