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澳洲的色魔想到中國的楊佳
最近一段時間,澳洲大大小小的媒體都對澳洲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兒童色情狂伏格森(Dennis Ferguson)之事進行了「狂轟」式報導,被這些報導搞得「頭暈眼花」、感歎人心變壞了,麻煩真是多之餘,不由得又想:在上海連殺六警的楊佳,如果能夠得到澳洲色魔伏格森一半的待遇,也不會成為今日之楊佳了!
伏格森生於1948年,今年已六十歲,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就有侵犯兒童的性犯罪歷史。
1987年,他從新南威爾士州綁架了三兄妹到一千公里之外的昆士蘭州,被綁的兩個男孩一個七歲,一個八歲,小妹妹才六歲。三兄妹被他關在小旅館裡,遭到性侵犯,三天後才被警察解救。其中一名小孩因心理傷害太深,形成了嚴重的自殺趨向;三個小孩都需要長期的心理輔導。
伏格森為此被判十四年,到2003年刑滿釋放,八個月後又因違反釋放規定被抓,因為他找了份能夠接近到小學生的推銷工作,且沒有向警察報告。
這次他被關一年零三個月,2005年2月獲釋,但同年年底又「犯事」被捕。檢察官指控他侵犯了一個四歲、一個五歲的兒童。
事件曝光後,媒體當然進行了密集報導,他也一直在等待開庭受審。但今年7月2日的法官宣判卻讓很多人大吃一驚:法官表示,由於媒體對伏格森的負面報導太多,會讓陪審團成員形成「先入之見」,故而他無法得到公正的審理,因此駁回了對他的起訴,並將他當場釋放。
澳洲與英、美一樣,實行的是陪審團制度,即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根據檢控方和被告律師之間的庭辯及各自提供的證據,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陪審團認定罪行成立,再由法官依據法律決定這樣的罪行應給予怎樣的罰款。
陪審團制度的基本思想,一是讓普通公民能夠參加到司法的過程中,並且相信未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普通公民依據自己的良知和常識即能做出正確判斷;二是讓法官的權力有所制約。
但處理伏格森案的法官卻沒有給予陪審團聽審的機會,而是認定,已看過太多有關伏格森負面報導的陪審團成員必然已有「先入之見」。法官的判決立刻讓輿論大嘩,也激怒了很多民眾。
事實上,在此之前,伏格森已經像個「過街老鼠」了。從2005年2月獲釋起,他已有四次被民眾趕走的記錄,有一次他在一個地方纔呆了兩天就不得不「逃走」。
民眾之所以這樣「容不得他」,是因為他從1987年被捕起,關了十四年,也不承認自己有罪,一直說他是被冤枉的,沒有悔過之心,放出來後又重新犯罪。
所以,他每到一個地方,只要當地民眾發現,他們就會聚集起來抗議,要求他搬走,搬到一個沒有小孩的地方去。他們說:只要他住在這兒,我們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孩子關在屋裡,一個罪犯可以自由的行動,我們的孩子們卻不得不被關起來!這真是豈有此理!有的人還威脅說,你警察不執法,我們就要自己執法了!
在這種情況下,警察不得不出動人力保護他,白天五個警察,晚上增加到三十個,包括十個便衣警察。保護他的開銷在二十天中就達到二十五萬澳元(相當於一百六十三萬人民幣,七百二十八萬新台幣)。後來警察不得不把他安置在一個秘密地點。
到現在這止,這個案子還未了結。起訴伏格森的檢控方當然不服法官的判決,已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7月22日開庭審理了此案,但未做出判決,表示要等到八月份。
在此事件當中,可以明顯的看到幾股不同力量的「較量」:想把罪犯繩之以法的檢察官、想維護對所有人的公正的法官、要保護一切該保護之人的警察、無孔不入、窮追猛打的媒體,以及想保護孩子的憤怒的家長和居民。在這之間,真的很難說誰是誰非,誰都有一定道理,誰都在認真的扮演著自己該扮演的角色。
但我們從中可以看到的是,哪怕對伏格森這樣一個「屢教不改」、老百姓已人人喊打的罪犯,澳洲的司法體系、執法體系仍在「一視同仁」的保障他的權益,花多大的代價也在這麼做著。
如此一比,當然就知道,連殺六警的楊佳,如果在當初落入上海警察手中之時,得到的待遇能跟伏格森一樣,甚至只有他的一半或者更少,那今日故事之「結局」,就會完全不同。
一個已完全失去公平、公正性的法律體系、社會體系,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有所改變,今後還不知會釀成怎樣的更大的悲劇。
2008年7月30日